日期查询:2021年03月22日

安全车距不足追尾负全责

  2021年2月10日0时20分,驾驶员宋某某驾驶号牌为晋KY**0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灵石县翠峰镇刘家庄村外红绿灯交叉路口时,撞至同方向郑某某驾驶的晋A0**93号小型汽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财损交通事故。
   经查,宋某某因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其在红绿灯路口等候放行时追尾前车,造成双方车辆严重受损。灵石公安交警大队最终认定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此,灵石公安交警再次提示:千条路万条路,安全始终是第一条路;严禁分心驾驶;行车时与前方车辆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追尾。
  任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