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11月10日
新修订《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12月起施行

我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有了新变化

  本报记者 陈彤
  
   11月8日,记者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担保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 《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防范化解工程风险
  
    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旨在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所称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保证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办法》所指的保证人,是指符合经营要求的工程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其中,符合经营要求的工程担保公司是指依法注册,满足工程担保保证人基本条件的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满足工程担保保证人基本条件并取得开展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业务书面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对于保证人,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保证人应具备在本省依法注册并经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批准、有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相较于原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本次修订的《办法》在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方面,要求工程担保公司在本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并向注册地所在银行预存代偿准备金不低于2000万元;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并向注册地所在银行预存代偿准备金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
  
  预付款不得挪作他用
  
   在保证担保类型方面,投标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活动的担保。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则是指由保证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担保。”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预付款保证担保是指当建设单位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工程款给施工单位使用时,为保证施工单位将这笔款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正确合理用于该工程项目建设,不将预付款挪作他用,由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担保。
   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对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
   在监督管理上,工程保证担保业务实行统一信息化管理。使用“山西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信息平台”公布合格保证人名单、工程担保失信人名单,提供工程保函、担保项目查询等信息。保证人实行名单管理公示制度,工程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保证人的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做好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担保行为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在本地注册的保证人经营状况和代偿准备金等方面的监管,并对所有在本地开展担保业务的保证人的担保行为加强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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