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4年02月26日

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3月起施行

  本报记者 郭丽菲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共35条,旨在压实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作,自动监测数据是反映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
   《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办法》明确“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七种情形以及“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九种情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同时,明晰了社会化运营机构涉嫌实施、参与、协同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比如,对社会化运营机构依法通报,并禁止其参与全省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将社会化运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运营人员列入诚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动监测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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