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办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本报记者 赵云云
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9月24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省人大社会委二级巡视员王巨华说,我省修订《办法》意义重大:完善我省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满足新时代妇女不断增长的权益需求;及时固化经验做法的现实需要。多年来我省认真实施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女童保护、社会救助、建立建全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等形成了很好的实践经验,迫切需要将这些具有山西特色的成功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巩固拓展。
《办法》修订前共9章53条,修订后增至9章64条,其中删除25条,新增31条,对21条作了重大修改,并根据内容的内在逻辑对部分条款进行合并和拆分。《办法》重点加强妇女政治、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权益保障,强化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省的全面有效实施。
女性参与政治生活,是继婚姻自主、经济独立之后,对妇女自身解放提出的更高层次追求。《办法》如何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门世宾介绍,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内容。《办法》的修订聚焦关键环节,从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三个维度入手,把上位法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具体落实。
在参与政治事务层面,《办法》夯实权力机关中的女性代表性。明确要求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比例”。这旨在确保地方立法与决策过程中,妇女的诉求在地方权力机关能够得到有效表达,从源头保障妇女在国家治理中的实质性地位。
在参与经济文化事业层面,《办法》强化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中的女性话语权。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中的女性代表、委员数量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特别是,涉及女职工权益的重大决定“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与”。这确保了企事业单位决策时,能充分考虑女性的切身利益,提高女性话语权,实现从“有代表”到“有效参与”的深化。
在参与社会事务层面,《办法》突出妇女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强调居委会、村委会中必须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基层是社会治理的末梢,妇女的广泛参与,能将独特的细致、关怀视角融入社区管理、矛盾调解等工作中,对于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促进社区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总之,法规通过这三个层面的规定,旨在打通妇女参政议政的通道,推动妇女政治权利从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实践,真正让‘半边天’的力量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得到充分释放。”门世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