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5年01月21日
省人大代表、山西大同大学党委书记赵水民

出台大学生实习条例 保护大学生实习权益


  本报记者 赵云云
  
  “实习大学生数量增长的同时,面临的实习风险也愈发凸显,大学生实习权益亟待法律确认和保护。”省人大代表、山西大同大学党委书记赵水民建议出台《山西省高等院校大学生实习条例》,保护大学生实习权益。
  截至2024年12月,山西省普通高校、职业高校共有83所,在读研究生、本专科生超过100万人,实习缺口巨大。毕业实习已经成为大学生走向工作岗位的 “前置程序”,也成为大学生顺利毕业的“规定程序”。
  赵水民认为,大学生实习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首先是相关立法比较滞后。我国尚未针对实习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专项立法。普通高校学生实习基本参照2019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山西省仅有《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所辖范围有限。
  其次,大学生劳动身份界定模糊。1995年8月,原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条规定在现实层面把实习大学生排除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之外。此外,大学生实习场域不在学校,与用人单位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却不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不在少数,但《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把大学生与实习单位建立的实习关系视为劳动关系,导致实习期间大学生受到的人身损害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因此,实习大学生劳动保障法亟待制定。
  为此,赵水民建议研究出台《山西省高等院校大学生实习条例》,立法内容建议主要有: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层面科学界定大学生实习性质,明确实习生“劳动者身份”,肯定大学生和实习单位间特殊的“法律劳动关系”;明确实习与见习、顶岗实习、就业见习之间的关系和区别;明确实习劳动报酬或补贴、实习大学生的权利保障与救济等大学生重点关注的问题;明确企事业单位接受大学生实习任务的责任与义务;明确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可参照《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为实习大学生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实习大学生在参保期间发生的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工伤保险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费用征收以大学生实习协议期为结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