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4年03月26日

微信办公要谨慎保密纪律须牢记

  互联网的出现是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手机的广泛应用,网络技术应用早已融入我们日常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使用微信处理公务也越发普遍、越发频繁。微信办公为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近年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使用微信办公造成涉密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从网上通报的相关案例看,使用微信办公发生泄密问题主要有下面四种情形:一是通过微信工作群或“点对点”方式发送、接收涉密文件材料造成泄密的;二是通过微信工作群或“点对点”方式通知、传达、部署、汇报涉密工作造成泄密的;三是通过微信图文识别等小程序摘抄、复制、编辑涉密文件材料造成泄密的;四是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发布涉密文件材料或尚未对外公开的敏感工作信息造成泄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那具体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是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每一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和应尽职责,发生泄密问题给国家或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被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公职人员发生泄密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到政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中共党员的,还会受到党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造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微信办公泄密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部分行政机关保密制度不完善,保密管理工作不规范;另一方面是部分工作人员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欠缺,保密纪律意识不强。每一起泄密事件的发生都是一次沉重的教训,相关人员会被追究责任,还有可能给国家、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损失,我们需要引以为鉴,切实加强机关保密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保密知识培训。每一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微信等互联网技术处理公务的同时,要时刻牢记保密纪律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切实履行好法定义务和自身职责,防范泄密问题的发生。
  朔州市税务局纪法宣传教育“朔税清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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