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矿山将设专职安全监管专员
本报记者 王钰钦
日前,省政府修订出台《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在2023年制定的《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重点在组织领导、人员选派、工作职责、考核奖励、监督管理、压实责任、完善保障和常建长效八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以下简称“监管专员”)由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内部选派人员组建,专职履行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是对本部门日常矿山安全专业监管力量的补充。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监管专员制度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调整人员选派,明确监管专员以政府财政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为主体统筹选派,每年至少对监管专员进行一次轮换调整。
细化工作职责,将此前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兼职监管调整为专职监管,制定《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明确必查内容和抽查内容,同时实行“指定两人监管+多人编组巡查”和“周巡查、月覆盖”的监管模式。
强化考核奖励,实行监管专员年度专项考核制度,将专项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在精神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物质奖励,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提高监管积极性。
加强监督管理,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网站公示监管专员信息,要求监管专员向企业发放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社会和监管对象监督。
坚决压实责任,增设责任追究章节,明确了责任倒查的原则、情形和程序等,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对标对表应查不查、故意弄虚作假,对隐蔽采掘作业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等情形,明确要责任倒查。
完善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监管专员履职所需经费、装备和车辆等保障渠道和要求,对监管专员定期参加教育培训及有关权益进行了明确。
突出常建长效,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全力建成一支职责明晰、权责一致、精干专业、监管得力、廉洁担当的安全监管专员队伍,以高质效监管保障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