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08月07日

山西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提高

目录内住院总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80% 
  本报记者 赵伟
   8月5日,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将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基础上,城乡居民住院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普遍提高10%,平均达75%;将大病保险分段计算补偿的政策标准统一改为按75%报销,此后城乡居民住院医保目录内总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80%,比整合完善前提高了15%。
   按照通知,我省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100元,主要是用来报销看“小病”方面的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此次还完善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政策,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标准。也就是说,整合完善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实行全省统一标准。
   具体标准为,三级甲等医院(一类收费标准):省内的省、市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0%;省外医院起付线1500元,支付比例55%。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医院(二类收费标准):县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支付比例75%;省、市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支付比例70%。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 (三类收费标准):起付线100元,支付比例85%。
   根据此次新政,我省同时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其中,提高筹资标准,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有条件的市还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提高待遇水平,取消原先的大病保险分段补偿办法,统一为一段。具体为: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统一按75%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参保患者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执行上述两个“75%”的报销比例后,城乡居民住院医保目录内总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80%,比整合完善前提高了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