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10月25日

明年5月起太原电动车要上牌

免收号牌、证件工本费
  本报记者 关静
   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条例》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太原市要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今年6月,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之后,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草案,最终形成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条例》中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同时,考虑到新的国家标准即将出台,《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条例》提出“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安全、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16字原则。
  实名登记上牌
   对于市民最关心的电动车上牌问题,《条例》明确,太原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初次登记上牌,免收号牌、证件工本费。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企业、居民委员会等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方便市民上牌。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采集,实行档案管理。
  不得搭篷改装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技术参数;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回收废旧蓄电池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驾驶人要满16周岁
   在上路行驶方面,《条例》规定了一些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的行为。例如,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等。
   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醉酒后驾驶;牵引动物;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载物高度自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逆向行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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