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10月25日
太原为文明行为立法定规

不文明行为将曝光列入信用惩戒

  本报记者 关静
   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条例》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突出把基本道德规范上升为法的刚性约束,把鼓励性内容调整为义务性规范。《条例》明确提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从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予以照顾。
  上升为刚性约束
   今年8月28日召开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 《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随后,经多次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条例》所称的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条例把基本道德规范上升为法的刚性约束,把鼓励性内容调整为义务性规范。
  不文明行为
   《条例》从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交通文明和社区公共文明等方面规定了公民不得实施的不文明行为,比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掷物品;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行走,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设备;在未设置或者划定车位的区域内停放车辆,阻碍社区交通道路或者消防通道等等。
  禁止对老人家庭暴力
   《条例》专门提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纳入信用记录
  《条例》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阻、制止等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表彰、奖励等措施的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可以依法将单位或者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并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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