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10月27日

促进儿童权利实现 推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新发展

  较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在相关行为能力方面有所限制。因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和福利成为各法域立法、修法的重要内容。
   其中,直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往往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保护义务的承担主体、保护权利的享有对象、保护程序的实现与救济、保护不力的法律责任等等。
   在儿童福利理念、“国家亲权”法则及“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推动下,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经过近四十年发展,已取得较大成绩。特别是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特别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提供了框架性法律规定。但受制于当时的保护理念、立法技术及配套机制,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发挥出立法者所期许的实效。
   10月17日,在万众瞩目与翘首期待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历经三审最终得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目的在于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并确保其权利和福祉得以实现。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此次修订亮点纷呈,特别是呈现出如下重要特征:
  
  更加体现国际承诺 强化接轨
  
   联合国已通过诸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例如《儿童权利公约》。作为承诺保护儿童权利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互为关联,且同等重要。
   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重要缔约国,公约的相关内容原则上应在我国的立法中予以明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强调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与《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他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准则直接接轨,更好地践行缔约国义务,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中国担当。
  
  更加强调政府责任 强化落地
  
   未成年人司法的创设及其运作,源自对国家有职责来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及福利理念的认识与践行,故而应当夯实政府责任并以相关制度保障其有力运行,此点至关重要。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晰,如第9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其后相关条款中逐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实操性。
   通过立法强调政府责任,反映未成年人保护之服务目标、实施理念及实现路径,特别是在当前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中,相关条文凸显了政府竭力保障实现所有儿童基本权利的愿景与职责。
  
  更加突出亲子关系 强化监护
  
   实现亲子关系的健康有序发展,强化儿童监护的体系保护,是未成年人司法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内容。
   纵览各法域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尽管保护模式各有差异,然皆遵循“亲子关系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各法域无不将发展健康与有序的亲子关系作为构建与维系和谐家庭关系及促进儿童权利发展的基石。面对家庭规模缩小以及少子化的现实冲击,亲子关系及由此而来监护职责理应得到更多立法回应。
   修订后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该条及其后相关条文针对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在与《民法典》等法律紧密衔接的同时,与时俱进地回应了亲子关系与监护责任,为家庭和类家庭持续发挥未成年人保护作用提供了框架。
   回顾及展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道阻且漫长,路里多风霜。儿童权利的实现,从来都不是简简单单的问题。时代更迭的巨轮早已把我们带入了更加充满生机与希望的新时代,同时亦呈现了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未来。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面修订,进一步确立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的制度与框架,有效协调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及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各部分相互支撑并形成了完整体系,成为建构和运行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此次修订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进一步立法保障提供了更多可能,亦会促进未成年人司法相关未尽事宜的完善。
   例如,未成年人一些具体合法权利的实现取决于未成年人的现实年龄及成熟程度,修法所确立的相关制度是否可以有效落实,司法实践又当如何调整等。这些均是当下和未来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所要关注的重要议题,或可通过比较和实证路径,持续验证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建构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之科学性、完整性、有效性。各省或可据此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实施办法,通过地方立法积极跟进,使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
   (作者张鸿巍,系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据“团中央权益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