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11月20日
我省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医保支付和非医保支付要分开

  本报记者 赵伟
   11月1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对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物品陈列范围、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对自身经营物品进行分类管理,医保支付范围外的物品要分区摆放,明确标识区分“医保支付”和“非医保支付”。
   《通知》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销售物品陈列范围,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陈列物品限于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经营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国家及省医药部门文件规定与健康相关的产品。
   同时,《通知》还规范了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使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支付费用的范围为,药品、家用医疗器械、中药饮片、药材、“卫销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国家批准的具有“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的保健品。严禁利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医保规定范围以外的商品费用;严禁将医保个人账户中的基金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遵守医保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条款,加强药品等进销存库的管理,药店销售系统与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要实时连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明细流水号及时上传医保经办机构,保证销售数据真实、准确。
   我省还将加大严管和处罚力度。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会同物价、食药监等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改进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医保信息系统加大对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对首次发现违规行为的暂停医保服务整改三个月,二次发现违规行为的暂停医保服务整改六个月,再次发现违规行为的取消医保定点资格,两年内不再批准定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同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继续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及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多措并举,促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更规范,服务更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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