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2年01月18日

临汾中院首次独任审理二审案件

  本报记者 王钰钦
  
   1月16日,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时,适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以独任方式审理二审民事案件。
   据了解,双方当事人因琐事发生打架,致一方受伤,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打人者王某支付受伤者田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248.59元。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经法官认真阅卷研究后认为,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
   二审中,承办法官依法进行了调解,向上诉人王某释明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教育引导王某要认识到因自己不冷静而致伤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法官释法明理,王某当庭认错并愿意积极赔偿。被上诉人田某也同意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处理此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王某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田某6000元赔偿款。王某现场用手机转账给田某,该案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